為規範伺服器內各類軌道交通系統之建設、營運與維護,確保交通網絡安全順暢、資源有效利用及跨域移動便利,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道路交通,係指以礦車為運具之鐵路系統及以冰道為基礎之地獄通道,前者區分為一般鐵路與城際鐵路,後者適用特別規範。凡於伺服器內從事軌道交通相關工程者,均應遵守本法之規定。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伺服器主世界、地獄維度與終界維度內所有以礦車或冰上行駛為主要移動方式之軌道交通系統,包括一般鐵路、城際鐵路及冰船通道。
第二條(主管機關)
道路交通之規劃、審核與監督,由基礎建設工會與探索者協會依其職權辦理;涉及地獄維度之交通事項,應會同地獄勘探組織共同審理;涉及終界維度之交通事項,應會同終界勘探組織共同審理。
第三條(用詞定義)
一、一般鐵路:指服務區域性短程運輸、站點間距較短、建設標準較為彈性之礦車軌道系統。
二、城際鐵路:指連接各大主城、站點間距較長、設有統一編號與嚴格建設標準之礦車軌道系統。
三、地獄冰船通道:指於地獄維度鋪設冰磚或藍冰,供玩家乘坐礦車高速移動之通道。
四、停站器:指設置於城際鐵路站點,用以強制停靠行經礦車之紅石裝置。
第四條(定義與定位)
一般鐵路以服務區域內交通、連接小型聚落或特殊據點為主要目的,其建設標準較城際鐵路為寬,以利玩家靈活佈建。
第五條(建設規範)
一般鐵路之建設無須事前申請,亦不強制編號管理。惟仍應遵守下列基本規範:
一、軌道應保持完整連續,不得無故中斷或遺留危險缺口。
二、站點設置得依實際需求彈性規劃,站間距離無最低限制。
三、建設時應避免妨礙他人領地或公共設施,若涉及穿越既有建築或領地,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
四、不得占用或破壞既有城際鐵路之軌道結構與附屬設施。
第六條(管理與維護)
一般鐵路由建設者自行管理維護。若因疏於維護導致軌道損壞、影響他人使用或衍生安全疑慮,基礎建設工會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強制拆除該路段。
第七條(定義與定位)
城際鐵路為伺服器交通網絡之主幹,用以連結各大主城及重要公共設施,其路線規劃、站點設置與技術標準均須符合本法所定規範。
第八條(編號管理)
城際鐵路各路線應由基礎建設工會賦予唯一編號,格式為「XXX-」(城際線路名稱縮寫)後接數字序號。編號一經授予,即作為該路線之正式識別標示,應於沿線適當位置設置路線標誌。
第九條(站點規範)
城際鐵路之站點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站點間距不得少於 500 格,以維持城際運輸之效率。
二、站點應設置完整之月台、候車空間及路線指示標示。
三、因城際鐵路之礦車預設不停靠中途站點,各站必須設置 紅石停站器,供乘客手動觸發以停靠該站。
四、停站器之設計應統一規格,確保行經礦車可穩定觸發停靠,不得有誤觸、失效或影響行車安全之情形。
第十條(新設站點申請)
既有城際鐵路路線如需增設新站,應由申請人向基礎建設工會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始得施工。新設站點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站點位置與相鄰既有站點之距離符合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二、站點設計與停站器配置經基礎建設工會認可。
三、申請人須負責站點完工後之維護義務。
未經申請審核擅自增設之站點,不予承認亦不列入城際鐵路系統,基礎建設工會將要求拆除或封閉該站。
第十一條(路線延伸與改線)
城際鐵路之路線延伸或改線,應比照新設站點程序申請審核。改線路段應妥善處理與原路線之銜接,不得影響既有路段之正常營運。
第十二條(編號註冊權限)
城際鐵路之編號註冊,僅限基礎建設工會註冊成員有權辦理。非工會成員建設之鐵路若符合城際鐵路標準,可申請工會成員協助勘查並代為註冊編號。
第十三條(干擾行駛禁止)
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或妨礙城際鐵路礦車之正常行駛。所稱干擾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於軌道上放置障礙物、觸發鐵軌或未經授權之紅石裝置。
二、破壞或改動軌道結構、停站器、紅石線路等設施。
三、於行駛路線上設置可能導致礦車脫軌、停頓或誤導之裝置。
四、未經許可擅自連接私設軌道至城際鐵路主線。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依情節輕重適用下列處置:
一、初次非惡意違規,得通知限期移除障礙並恢復原狀。
二、惡意或屢次違規者,依伺服器處分制度記點,並得課以修復費用三倍以下之賠償。
三、情節重大導致交通事故或公共危險者,得加重處分至帳號停權。
第十五條(定義與性質)
地獄冰船通道指於地獄維度鋪設冰磚或藍冰,供玩家乘坐礦車高速行駛之通道。此類通道因地獄維度特殊環境及座標換算機制,具有較高之技術風險與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驗證通道)
凡經地獄勘探組織驗證通過之地獄冰船通道,得認定為「驗證通道」,享有下列保障:
一、通道結構與座標經組織確認符合安全標準。
二、通道納入地獄交通網絡圖資,對外公告其路線與出入口位置。
三、因通道設計或維護問題導致使用者損害者,由通道管理方依法負賠償責任。
驗證通道之申請,應向地獄勘探組織提出,經勘查確認符合安全規範後,始得授予驗證資格。
第十七條(非驗證通道)
未經地獄勘探組織驗證之地獄冰船通道,無論由個人或團體設置,均屬「非驗證通道」。使用此類通道者,應自行承擔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一、通道座標偏移導致目的地錯誤或進入危險區域。
二、通道結構不完整、破損或遭怪物破壞致生事故。
三、通道出口位於岩漿海、虛空或怪物密集區等危險地形。
非驗證通道之設置者,不對使用者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惟仍應遵守本法其他安全規範,不得故意設置陷阱或危害公共安全之結構。
第十八條(通道與門戶關係)
地獄冰船通道若用於連接不同地獄門戶,其起訖門戶均應為經地獄勘探組織核發正式編號之合法門戶。通道路線規劃應避免穿越未勘探區域或影響既有門戶之運作。
第十九條(既有設施之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存在之鐵路或冰船通道,應於本法施行後 60 日內 向主管機關補行備查或申請驗證。逾期未辦理者,不適用本法相關保障,並得視為違規設施處理。
第二十條(解釋與修訂)
本法之解釋與執行,由基礎建設工會會同相關組織辦理。條款之修訂,應經基礎建設工會內部合議後公告施行。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