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級主城為城建法體系中之入門等級,係玩家團體從幫派駐地邁向正式主城之第一步。凡已完成幫派駐地試用期、具備基本運作經驗且有意擴大發展規模之團體,得依本標準申請五級主城認證。本標準各項指標之設計兼顧可行性與完整性,旨在確保新興聚落具備基本城市機能、美觀程度及發展潛力。申請團體須逐項檢視並確保全數符合,始得通過核驗。
城市建築規模係反映聚落發展程度之基礎指標,五級主城須展現基本之建設成果與類型多樣性,以支撐城市初期運作。
1.1 城市內建築總量須達最低標準 30 棟以上。
1.2 建築類型應涵蓋住宅、公共建築與基礎設施等基本類別,以確保城市機能初步完備。
1.3 所稱建築指具有實際功能或居住使用價值之結構。住宅建築應至少容納一名居民日常起居,公共建築如商店、工坊或集會所應具備對應功能,基礎設施則涵蓋倉庫、生電設備及交通節點等。
1.4 單純裝飾性構造如小型雕塑、獨立牆面或未含內部空間之景觀設施,不予列入建築總數計算。
1.5 管理團隊將於現場勘察時逐一確認建築之實質用途,並排除明顯不符合功能定義之構造。
五級主城之設施須確保各項基本功能正常運作,以滿足居民日常生活與城市發展之初階需求。
2.1 所有基礎設施必須保持完好且可正常運作,不得有破損、閒置或功能失效之情形。
2.2 核驗時將查核下列設施項目,確認其具備明確功能並處於可供使用狀態:
2.3 城市外圍須設置完整之圍牆系統,圍牆高度至少 3 格方塊,其設計須經核驗審查通過,兼顧防禦功能與視覺美觀,不得僅以單調牆體或臨時性材料草率搭建。圍牆圈地範圍內即為主城全面積。
2.4 城門至少須設置 一座,其風格與材質應與城牆設計相互融匯,形成整體視覺統一性。
2.5 主城內須建置完整之主幹道系統,至少設立 三條寬度不低於 3 格之主幹道路網,並確實連接至核心公共建築及各區域入口,確保城市交通動線清晰流暢,具備承載日常人流與物流之基本能力。
2.6 城市夜間照明須完善,主要道路、公共區域及城門周邊不得存在光照不足或可能生成怪物之區域。照明設施應均勻分布,避免明顯陰暗死角。
2.7 資源儲備系統方面,城市須具備至少 一座小至中型物資中心(城市倉庫),其容量需足以支援城市基本運作,並儲備基本資源如建材、食物及生電材料,以因應日常消耗與緊急需求。
2.8 公共交通或傳送樞紐須至少設置 一座,形式可為城際鐵路、冰船航道或其他跨區移動系統,並需與其他主城或公共設施之間具備穩定連結,不得僅為孤立設置。
2.9 地獄樞紐設施為五級主城之必要項目,須至少建置 一座正式地獄門,並通過地獄勘探組織之驗證,取得正式傳送門編號,確保與地獄交通網絡之有效連接。相關規範可參考 NEO編號命名法 與 主城申請地獄門正式編號審核標準。
烽火台系統作為城市識別與導航之重要標誌,五級主城須配置基本數量之烽火台,形成初步之視覺識別體系。
3.1 城市內必須配置至少 16 座滿級烽火台,即四層結構之完整烽火台。
3.2 所有烽火台須能正常點亮並穩定傳遞 黃色信號,其紅石機制應無故障或延遲異常,確保作為城市標識與導航功能之充分發揮。
3.3 烽火台之分布應考量城市整體視覺平衡,不宜過度集中或偏離主要區域,以利形成均勻之識別網絡。
城市之靈魂在於居民,五級主城須展現基本之人口基礎,以支撐城市各項機能之初步運轉。
4.1 城市內人口數量必須不少於 10 名活躍玩家或居民。活躍之定義為近一個月內有穩定登入紀錄、參與城市事務或與其他成員互動者。
4.2 每位城市居民必須至少擁有 一棟個人建築,且該建築應符合前述建築定義,不得以單純床位或小型臨時居所取代,以確保居民對城市有實質投入與歸屬感。
4.3 城市須具備足以支撐該人口規模之住宅與基本公共設施,避免因人口成長導致資源匱乏。
五級主城雖屬入門等級,仍須注重整體景觀品質與環境協調性,為未來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5.1 城市街道規劃應清晰可辨,建築風格宜保持整體整齊,避免過度混雜或突兀組合。
5.2 綠化面積至少應占城市總面積 10%,綠化形式可包括行道樹、花園、公園或自然植被保留區,以緩解建築密集感並提升環境品質。
5.3 城市整體美觀與裝飾完整度亦為核驗重點,管理團隊將評估建築外觀、細節裝飾及公共空間之視覺協調性。
5.4 城市須設置至少 一處特色文化或地標建設,例如紀念碑、博物館、觀景塔或大型園林等,以展現城市獨特性與文化價值。此類建設應具備一定規模與完成度,不得為臨時搭建或明顯未完成之構造。
5.5 城市內不得存在大規模廢棄建築、半成品建築或破壞美觀之未完成工程。建設中項目應集中於特定區域並設置圍籬或標示,避免影響整體觀感。
為確保城市建設之完整性與真實性,申請城市須提供詳盡之地圖資料,供管理團隊比對核驗。
6.1 申請者須提供 九個相鄰城市中心地圖,涵蓋城市核心區域及周邊八個相鄰區塊,以利管理團隊核對每個地區之建築與設施是否完整。
6.2 所提供地圖應與實際建設狀況完全一致,不得有缺失、誤導或刻意隱瞞之情形。
6.3 管理團隊將比對地圖與現場勘察結果,確認各區塊開發程度符合城市整體發展水準,並無明顯荒廢或空白區域。
7.1 凡通過五級主城核驗者,即取得城建法所定之正式主城資格,享有對應之自治權益及糾紛仲裁優先權。
7.2 未通過核驗者,得於改善缺失後重新申請,惟每次申請間隔至少 30 日,以確保申請團體有充分時間進行調整與完善。
7.3 管理團隊將於核驗過程中提供必要指導與說明,協助新興聚落順利邁向主城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