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主城為城建法體系中之成長級別,代表玩家聚落已脫離初創階段,邁入穩健發展與規模擴張期。凡已完成五級主城核驗並營運滿三個月以上之聚落,可依本標準申請升級為四級主城。本標準各項指標較五級主城有顯著提升,旨在確保升級後之城市具備承載更大規模人口、更複雜機能及更高品質生活環境之能力。申請團體應逐項檢視並確保全數符合,始得通過核驗。
城市建築規模係反映聚落發展程度之基礎指標,四級主城須展現較五級時期更為顯著之建設成果與類型多樣性。
1.1 城市內建築總數不得少於 100 棟。此數額較五級主城之三十棟大幅提升,反映城市已具備相當規模,非僅為小型聚落。
1.2 建築類型須完整涵蓋下列項目,以確保城市機能完備:
1.2.1 住宅建築至少 40 棟,且分布應均勻合理,避免過度集中於特定區域;
1.2.2 公共建築至少 40 棟,包含但不限於辦公樓、行政建築與公共服務設施,此類建築應具備明確功能且可供居民實際使用;
1.2.3 基礎設施或生電機器至少 20 座,涵蓋自動化農場、經驗設施、紅石裝置等支撐城市運作之核心設備。
1.3 裝飾性建築、臨時建築或無實際功能之結構,不得計入建築總數。管理團隊將於現場勘察時逐一確認各建築之實質用途與完成度。
四級主城之設施不僅要求數量充足,更須確保各項功能長期穩定運作,以支撐日益增長之城市需求。
2.1 所有基礎設施必須保持完好並可正常運作,不得存在長期停用、閒置或功能缺失之情形。核驗時將隨機抽測設施功能,確認其確實處於可供使用狀態。
2.2 核驗時須至少查核下列設施項目,各項目均應具備明確功能標示及順暢之使用動線:
2.2.1 城市倉庫(物資中心),須儲備足量基本資源且管理有序;
2.2.2 辦公樓或行政中心,作為城市管理與決策之核心據點;
2.2.3 公共廣場,提供居民聚集交流與活動舉辦之開放空間;
2.2.4 港口或對外交通設施,確保城市與外界具備穩定聯繫管道;
2.2.5 公共公園或休憩設施,體現城市對居民生活品質之重視。
烽火台系統作為城市識別與導航之重要標誌,四級主城須展現更為壯觀之烽火台群景觀與穩定之技術運作。
3.1 城市內必須配置不少於 50 座滿級烽火台,即四層結構之完整烽火台。其分布應考量城市整體天際線平衡,形成具識別度之視覺焦點。
3.2 所有烽火台須能正常點亮並穩定傳遞 黃色信號,光束清晰可辨,夜間自遠處即可識別城市輪廓。
3.3 相關紅石或輔助機制不得存在故障、間歇性失效或人為臨時修補之情形。核驗時將抽查部分烽火台之紅石線路,確認其設計穩固且可長期運作。
城市之靈魂在於居民,四級主城須展現穩定且活躍之人口基礎,方足以支撐各項城市機能之持續運轉。
4.1 城市內活躍人口不得少於 40 名玩家或居民。活躍之定義為近一個月內有穩定登入紀錄、參與城市事務或與其他成員互動者。
4.2 城市須具備足以支撐該人口規模之住宅、公共設施與資源供應能力,避免因人口成長導致資源匱乏或設施壅塞。
4.3 不得存在明顯空置城市,亦不得僅為升級目的而進行臨時人口登記。管理團隊將交叉比對成員活動紀錄與城市實際使用情形,確認人口真實性。
四級主城不僅要求規模擴張,更須注重整體景觀品質與文化底蘊之累積,塑造具歸屬感與識別度之城市風貌。
5.1 城市街道規劃須清晰,主次道路分明,整體布局合理,展現成熟之城市設計思維。
5.2 綠化面積不得低於城市總面積之 30%,綠化形式可包括行道樹、花園、公園或自然植被保留區,以緩解建築密集感並提升環境品質。
5.3 建築風格須具整體一致性,不得出現大面積風格混亂或突兀之區域。鼓勵各街區發展特色風格,但仍須維持整體視覺和諧。
5.4 城市須設置至少 三處具代表性之特色文化或地標建設,包括但不限於紀念碑、博物館、觀景塔或大型園林,以展現城市獨特性與文化價值。此類建設應具備相當規模與完成度。
5.5 城市內不得存在大規模廢棄建築、半成品工程或嚴重破壞城市景觀之結構。建設中項目應集中於特定區域並設置圍籬或標示。
四級主城之圍牆系統不僅為防禦所需,更係城市意象與領域感之重要構成元素,須兼顧實質功能與視覺氣勢。
6.1 城市須設有完整之城市圍牆系統,並形成連續防禦線,不得存在明顯缺口或簡易替代結構。
6.2 圍牆高度不得低於 10 方塊,以彰顯城市之規模與氣勢,同時提供有效之領域區隔。
6.3 圍牆設計須通過核驗審查,並同時符合功能性與美觀性要求。牆體應有細節裝飾,避免單調重複,轉角與出入口應有特殊設計。
6.4 城門數量不得少於 三座,且須與城牆整體設計相互融合,不得為臨時、象徵性或非結構性建設。城門區域應設置適當之廣場或緩衝空間。
隨著城市規模擴張,道路交通系統之負載能力與網絡完整性愈顯重要,四級主城須展現成熟之交通規劃思維。
7.1 城市須建置完整之主幹道系統,形成清晰之交通骨架,連接各主要功能分區。
7.2 主城內至少設置 三條寬度不低於 六格之主幹道路,以容納增長之人流與物流需求。道路兩側宜有人行道或植栽綠化。
7.3 主幹道路須連接核心公共建築、主要城市區域及城門,確保交通動線順暢無阻。
7.4 城市夜間照明須完善,主要道路、公共區域及城門周邊不得存在怪物生成或光照不足區域。照明設施應均勻分布,避免明顯陰暗死角。
四級主城須具備更為完備之資源後勤體系與對外交通連結,以確保城市運作之獨立性與韌性。
8.1 城市須具備完善之資源儲備系統,以因應日常消耗與緊急需求。
8.2 至少設置 一座大型物資中心(城市倉庫),其容量須足以支援城市基本運作,並包含下列項目:
8.2.1 基本建築資源,如石頭、木材、各類石磚等;
8.2.2 生電材料,如紅石、活塞、偵測器等;
8.2.3 緊急備用物資,如食物、火把、基本工具等。
8.3 城市須設置 一座公共交通或傳送樞紐,形式可包含輕軌、地鐵或紅石傳送系統,並須穩定連接主城與分城,確保兩地往來便捷。
8.4 城市須設置至少 一座地獄樞紐設施,且該設施必須:
8.4.1 通過地獄勘探組織之驗證;
8.4.2 具備正式登錄之傳送門編號,確保與地獄交通網絡之有效連接。
可參考 NEO編號命名法
與主城申請地獄門正式編號審核標準
四級主城之核心特徵之一,係須具備衛星城鎮或分城,以展現城市之擴張能力與區域影響力。
9.1 城市須設置 一座分城,作為主城機能之延伸與人口疏散之據點。
9.2 分城面積不得低於主城面積之 40%,確保其具備相當規模,非僅為象徵性建設。
9.3 分城之建築規模、基礎設施、功能配置與整體品質,須達到同等 五級主城標準,即應符合五級主城核驗之各項指標,不得以簡陋或半成品充數。
9.4 分城須具備與主城之穩定交通或傳送連結,確保兩地往來便捷,形成有機之城市群體。
為確保城市建設之完整性與真實性,申請升級城市須提供詳盡之地圖資料,供管理團隊比對核驗。
10.1 申請升級城市須提供下列地圖資料:
10.1.1 九個相鄰城市中心地圖,涵蓋主城核心區域及周邊八個相鄰區塊;
10.1.2 分城完整地圖,亦為九個相鄰城市中心地圖格式,涵蓋分城全境。
10.2 所有地圖須與實際建設完全一致,不得缺漏、錯標或刻意模糊關鍵區域。地圖應為遊戲內實測繪製或經認可之製圖工具生成。
10.3 地圖須能清楚呈現建築分布、設施位置、圍牆結構與整體城市布局,以便管理團隊快速掌握城市全貌並與現場勘察結果比對。